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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2执恢28号

朱静怡与朱广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朱广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朱××,女,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148团。

法定代表人:葛香云,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广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四七团。本院在执行朱XX与朱广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XX申请标的为24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4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广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法定代表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广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朱广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莫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飞

审判员 黄晓锐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