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吴晓红,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赵洪仁,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幺雪峰,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晓红与赵洪仁、幺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2000元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该笔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讨论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李国斌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