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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2943号

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与毛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毛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2943号

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洲村隔水社罗口(土名),组织机构代码:66592153-3。

法定代表人:任利芬。

委托代理人:宋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志云,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洗水助剂。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均依双方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5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货款清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毛志云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毛志云有业务往来。原告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的《欠条》上记载:“截止到2015年9月15日欠下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合计22560元”。该《欠条》上有被告毛志云签名。另查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欠条》是双方对数后,原告出具由被告毛志云在欠款人上签名确认,其在写下《欠条》后至今未支付原告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的买卖行为已实际发生,加之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毛志云支付货款22560元,有《欠条》为凭,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答辩提出任何异议亦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4日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志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60元;

二、被告毛志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军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25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从2017年5月4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原告已经预缴),由被告毛志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宇琳

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

人民陪审员  吴伟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艳梅附本判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