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5800号
原告:黄俊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冯春根(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黄俊强诉被告冯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冯春根归还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案外人费长银写借条作担保,叫原告转账50,000元给冯春根。如今,费长银破产跑路,失踪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只知道被告姓名为冯春根,但对被告的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等身份信息均不知晓,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另本院注意到,原告曾于2017年3月1日依据费长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费长银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50,000元为同一笔款项,故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原告为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宝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