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39-1号
申请人:韩开文,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
申请人:王利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获嘉县。申请人韩开文与被申请人王利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豫0721财保39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利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经审查,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韩开文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该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利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1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卓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