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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48号之一

赵亚丽、叶维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丽,叶维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48号之一

申请人:赵亚丽,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叶维东,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亚丽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维东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保险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申请人赵亚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叶维东在中国工商业银行宽城支行的存款53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何玉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