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执1426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赵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赵振生,杨玉松,侯建东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唐庄户村南。负责人张爱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振生,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杨玉松,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侯建东,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振生、杨玉松、侯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赵振生、杨玉松、侯建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穿芳峪支行执行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赵振生负担案件受理费28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未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在蓟州区××东北××村、××、××区××里庄村张贴公告,公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4.经查询:(1)被执行人赵振生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故未予冻结;被执行人赵振生名下有车牌号为津G×××××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雅阁牌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扣、押,故未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振生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杨玉松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等15个账户,除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其他银行账户均未有存款,因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故未予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松名下有车牌号为津J×××××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扣押,故未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玉松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侯建东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等18个账户,除中国工商银行有少量存款外,其他银行账户均未有存款,因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故未予冻结;被执行人侯建东名下有车牌号为津D×××××的夏利牌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扣押,故未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侯建东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张国兵

审判员  冯海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