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长根,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代贵阳,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泥河镇代庙村村委会主任,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代贵阳与蔡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75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蔡长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贵阳偿还借款1209289.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代贵阳送达了(2017)皖0406执62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代贵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蔡长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