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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191号

2017湘0527执191号(绥宁农商银行与周泽、胡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宁农商银行,周泽,胡剑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农商银行,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被执行人周泽,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705214230,住绥宁县武阳镇武阳村6组。被执行人胡剑飞,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501290921,住绥宁县武阳镇武阳村6组。本院在执行绥宁农商银行与周泽、胡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