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曙平,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玲,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小 玲
审判员 王 柏 松
审判员 张 中 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