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欧阳彩平,女。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东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44942元、腾空位于浏阳市工业园东润万象城C东四楼xxxx号商铺。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银行存款信息;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阳彩平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6、被执行人 欧 阳 彩 平 因 违 反 财 产 报 告 制 度 , 本 院 已 将 被执行人 纳 入 失 信 人 员 名 单 ; 7 、 本 院 已 作 出 决 定 司 法 拘 留 被执行人 欧 阳 彩 平 十 五 日 , 因 未 查 找 到 被执行人 下落而未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并 听 取 了 申 请执行人 的 意 见 , 申 请 人执行人 同 意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左凯
审判员沈伟武
审判员刘志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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