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1016号
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住所地下如皋市原镇沈阳居委会8组。
负责人:吴晓敏,行长。
被告:朱伟,男,1975年6月2日,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周明珠,女,1958年4月27日,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朱瑞芳,女,1966年3月12日,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被告朱伟、周明珠、朱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文科
书 记 员 孙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