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2879号

周栋良与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栋良,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879号原告周栋良,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原告周栋良与被告济南新概念置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概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周栋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概念协助办理济阳县城经一路西木材公司南欣雅小区2号住宅楼3单元302号房、3-04储藏室产权登记证书;2.判令新概念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799元;3.判令新概念承担因逾期办理产权登记造成的损失(需缴纳的房产维修基金)5120元;4.退还房屋面积误差价款1964.4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概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9日,周栋良与新概念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周栋良购买新概念开发建设的欣雅小区2号住宅楼3单元302号,储藏室3-04,合同价格381895元。合同签订后,周栋良按约支付了购房款,新概念按约于2012年4月30日将房产交付给了周栋良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概念应当在房产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新概念应当于2013年5月1日前协助周栋良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证书。但时至今日已逾期4年4个月之久,新概念仍未协助周栋良办理。在此期间,国家对产权登记政策发生变化,从2015年2月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时购买人需交纳512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此外,新概念交付房产面积存在误差,应退还差价款1964.44元。为维护周栋良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周栋良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周栋良所提供的新概念的地址,经本院依法送达,查明该地址并无新概念,周栋良所诉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栋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