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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572号

刘志安与范勇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安,范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72号申请人刘志安,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范勇,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安与范勇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宏 长

审判员 欧阳金梅

审判员 梁 邦 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标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