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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122号

李洪波与杨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波,杨明强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被执行人杨明强。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杨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明强给付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金24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杨明强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8P长安牌汽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杨明强未履行本案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明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洪波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金24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萍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