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3119号之一

王元刚、杜彩彩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刚,杜彩彩,杜春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119号之一

申请人:王元刚,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杜彩彩,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

申请人:杜春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王元刚与被申请人杜彩彩、杜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豫1282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将灵宝市尹庄镇七彩幼儿园名下的豫M×××××号车辆、豫M×××××号车辆予以查封。本院在执行贺艳层与杜彩彩、仇雄新、杜春峰、张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豫M×××××号车辆司法拍卖且已成交。

本院认为,豫M×××××号车辆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执行拍卖,已归他人所有,故应解除对豫M×××××号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灵宝市尹庄镇七彩幼儿园名下豫M×××××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