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民初4796号

479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林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林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479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被告林筱芳,女,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林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筱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称:2010年8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给林筱芳160万元。林筱芳用房产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林筱芳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依约主张本息提前到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筱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7454.38元、欠息5746.82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2日)、逾期罚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以77454.38元为基数,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林筱芳抵押的坐落无锡市旺庄路××房产,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案诉讼费由林筱芳承担。被告林筱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给林筱芳160万元(借期10年,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每月20日等额本息还款,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收取罚息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林筱芳还需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林筱芳提供坐落无锡市旺庄路××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林筱芳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本息仅偿还至2016年8月20日,截止2017年10月22日尚结欠本金77454.38元、利息5476.82元。为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个人贷款(暨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贷款借据、欠款本金利息清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林筱芳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约借款后,林筱芳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诉讼方式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不违反合同约定,予以采纳。林筱芳依法应承担及时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7454.38元、利息5476.82元并按约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罚息的民事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张的利息、罚息未超出合同约定,予以采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林筱芳抵押的房产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综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上述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林筱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应承担未能抗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林筱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7454.38元,并支付利息5476.82元及相应罚息(以77454.38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

二、如林筱芳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就林筱芳抵押的坐落无锡市旺庄路158-1322号的房产,经双方协议折价或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3299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林筱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建伟

代理

审判员  袁晓阳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倬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