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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606号

南昌市赣兴农机有限公司、涂序霖、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赣兴农机有限公司,涂序霖,章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赣兴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西大道2168号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733796。

法定代表人:关永宏,职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系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涂序霖,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章小平,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赣兴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序霖、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赣兴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序霖在银行的存款49917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