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积元,男,1982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均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积元与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瑞华
审判员 周向东
审判员 冯延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