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增科,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廷兴,男,1967年6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增科与被执行人李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增科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分别为×××、×××的机动车两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9.5万元未能执行。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无需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4.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门头沟档案馆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廷兴名下1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个招商银行账户、1个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依法冻结。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廷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张华强
代理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