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孙珍珍,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何明霞,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206民初55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明霞所有的款项155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