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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3108号

孙珍珍、何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珍珍,何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孙珍珍,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何明霞,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206民初55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明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明霞所有的款项155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