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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1498号

黎顺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黎顺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49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顺高,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顺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黎顺高具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并且贩卖毒品。2017年4月8日,黎顺高与吸毒人员许某(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海洛因,后黎顺高去到东莞市东坑镇XX科技园XX电子厂门口附近路段卖给许某50元海洛因(重约0.05克);同年4月12日,黎顺高又与许某联系好交易毒品海洛因,后黎顺高去到上述地点卖给许某50元海洛因(重约0.05克)。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黎顺高与吸毒人员黄某2(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海洛因,后黎顺高去到东莞市东坑镇XX科技园XX电子厂门口附近路段卖给黄某2100元海洛因(重约0.1克)。同年4月13日,黎顺高与一名吸毒人员联系好交易冰毒,后其携带毒品去到上述地点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涉案手机1部、现金1326.5元;查获白色颗粒2包共净重0.155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87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许某等证人的证言,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黎顺高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黎顺高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黎顺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在庭上,被告人黎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顺高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顺高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顺高犯贩卖毒品罪,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黎顺高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黎顺高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黎顺高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黎顺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顺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32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志球

审 判 员  邝著云

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蕾刘建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