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宋洁,女,生于1991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王兴会,女,生于1966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宋洁申请执行王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兴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洁借款本金25万元、垫付诉讼费用58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启海
审判员 余鑫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