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02执3108号被拘留人:傅文军,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显堂与被执行人傅文军(2017)浙0702执310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傅文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