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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497号之一

马昆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497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昆,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马昆合同诈骗罪一案的(2016)京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开始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马昆应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清单附后),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已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褚晓勇

代理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 迪被害人名单及损失数额张鹏人民币6018750元李文杰、王海东人民币38047548.5元李京源、刘新竹人民币36060915元纪文博人民币12917925元郭笑楠人民币7805025元刘会冬人民币10051380.5元马劼人民币1100000元牛红亮人民币14129962.5元韩静人民币4656250元李永平人民币10665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