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497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昆,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马昆合同诈骗罪一案的(2016)京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开始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马昆应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清单附后),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已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褚晓勇
代理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 迪被害人名单及损失数额张鹏人民币6018750元李文杰、王海东人民币38047548.5元李京源、刘新竹人民币36060915元纪文博人民币12917925元郭笑楠人民币7805025元刘会冬人民币10051380.5元马劼人民币1100000元牛红亮人民币14129962.5元韩静人民币4656250元李永平人民币10665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