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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先开鸿与被执行人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先开鸿,邓碧林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先开鸿。被执行人邓碧林。申请执行人先开鸿与被执行人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字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46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碧林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45316元,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完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本金4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2165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