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3664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经营者:王道秀,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7日,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毛畈村三组农民,经营地点: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太统村张巴沟社)。
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张军海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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