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072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2062。
负责人:陈健松,行长。
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弈,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建仁,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邓建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敬萍
审 判 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