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02执恢154号之二

黄闻波与被执行人陈婷、徐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闻波,陈婷,徐清宇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闻波,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

被执行人:陈婷,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徐清宇,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黄闻波与被执行人陈婷、徐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款180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婷名下的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CTXXX】及丰田锐志牌小轿车【车牌号:琼AJZXXX号】,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两辆车。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婷、徐清宇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