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明钦,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戴下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关于吴明钦与王海洋、戴下文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洋所有的汽车一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吴明钦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王雪梅
代理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