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凯,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郭凯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郭凯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凯与被执行人张志刚双方达成了用其工资收入偿还债务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凯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心龙
审判员 杨国红
审判员 戴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新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