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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61号

谭哲芳与怀化市紫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哲芳,怀化市紫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谭哲芳。

被执行人:怀化市紫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莹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谭哲芳与怀化市紫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剑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