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797号被执行人杨芳礼,男,1981年2月0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杨芳礼刑事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芳礼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芳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芳礼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治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