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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797号

杨芳礼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芳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797号被执行人杨芳礼,男,1981年2月0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被执行人杨芳礼刑事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芳礼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芳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芳礼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治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东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