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5114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仁,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刘德旭,男,住任丘市。。被告高艳林,男,住任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德旭、高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本院通知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