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81执恢8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浩,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杨爱芳,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余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上述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自:
张松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81执恢8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浩,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杨爱芳,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余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上述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