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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恢860号

张松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81执恢8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浩,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杨爱芳,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余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上述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