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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743号

张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同,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租住武安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富强街286号。

负责人:XX,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同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已在本案中履行完毕赔偿款的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743号民事判决书,给付交通事故中赔偿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文肖

审判员  韦安兵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