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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225号

刘桂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令芳,刘桂香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225号申请执行人张令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令芳与被执行人刘桂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桂香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刘桂香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令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维生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