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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315号

牟德平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德平,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牟德平,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本院在执行牟德平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牟德平签字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严越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