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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恢95号

任学勤与王金龙、李月琴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学勤,王金龙,李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勤,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李月琴,女,汉族,住介休市。任学勤与王金龙、李月琴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焦粉款共1992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均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文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