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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646号

程兵申请执行吴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兵,吴江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46号申请人程兵,男,1984年11月0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吴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程兵申请执行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王 铁 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