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340号
原告:王磊,男,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王海亮,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蒋湛敏,女,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王磊与被告王海亮、蒋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10350元,共计40350元。且另付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4日,被告王海亮、蒋湛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款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磊不能提供被告王海亮、蒋湛敏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退予原告王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铭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