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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721号

刘姣红申请刘善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姣红,刘沐辰,刘善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刘姣红,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石马山镇东轩村东轩组。被执行人刘沐辰,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居委会信用联社宿舍。被执行人刘善钦,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居委会信用联社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姣红与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一、被执行人刘沐辰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姣红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6000元,本息合计456000元,自2017年2月13日起的利息按实欠借款本金、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刘善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善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沐辰追偿;

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2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280元;

五、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6909元。但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152600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姣红与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严楚军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毅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