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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466、10467号之一

杨永亮与陈添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亮,陈添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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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466、10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亮,男,满族,1980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陈添贤,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于申请执行人杨永亮与被执行人陈添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已轮候查封��执行人陈添贤名下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房产,本案已发函至首封案号(2016)粤0307执3631号案件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符合纳入失信的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永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