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高丽华,女,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娄乐,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高丽华与被执行人娄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娄乐给付31376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娄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娄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永海名下的房产及车库,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娄乐偿工资款219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丽华,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丽华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高丽华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娄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拘留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