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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609号

丁德胜与谭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德胜,谭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2609号原告丁德胜,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美霞。被告谭三伟,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

原告丁德胜与被告谭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德胜、被告谭三伟及委托代理人刘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一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0日债务人谭三伟从原告仓库拉走地板砖(编号8161)204件,每件84元,合计货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元整。在拉走地板砖后,出具了由被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一份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偿还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谭三伟偿还原告丁德胜货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元整,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起诉数额有误,实际上我只欠他7200元钱,我愿意还。当时说的是,如果一块砖挣十块钱,我和原告两家一家五块。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谭三伟从原告仓库拉走地板砖若干。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谭三伟欠丁德胜地板砖8161204件每片28元共计每件84元×240件共计17136元整2015年9月20日十五前还谭三伟。被告质证称,条不是我写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被告不予认可,但承认自己欠原告7200元钱,愿意还。本院对此予以认定。驳回原告丁德胜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丁德胜7200元。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丁德胜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谭三伟承担20元,由原告丁德胜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松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诚盛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