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行审154号

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54号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邓勇军,局长。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住所地:大冶市。投资人:潘红钦。

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劲松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