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54号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邓勇军,局长。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住所地:大冶市。投资人:潘红钦。
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冶工商处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大冶市还地桥镇惠中家俱城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劲松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