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345号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王东卷,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根尚,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第四村民组诉被告张根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第四村民组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