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0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号**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程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一审
被告:河南鼎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闫艳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
被告:闫艳秋,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鼎钰珠宝有限公司、闫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河南鼎钰��宝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198000元,而一审判令申请人对198000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令申请人既承担违约金又承担罚息和复利无法律依据。另一审隐瞒公告送达的事实,且选择的是《河南法制报》进行的公告,使申请人丧失了上诉权,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款项出借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已依约向借款人河南鼎钰珠宝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980000元,到期后河南鼎钰珠宝有限公司未予以偿还,一审判令担保人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980000元、违约金198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13080.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约定作为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申请��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198000万元的违约金问题,一审已作出补正裁定进行了补正。另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还称一审隐瞒公告送达的事实,且选择的是《河南法制报》进行的公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该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州柏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