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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恢40号

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晋某某、晋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延津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晋某某。

被执行人:晋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晋某某、晋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志勇执行员  张学宇执行员  金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