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坤,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如碧,女,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张元海,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黄明建,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余国华,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朝坤、周如碧申请执行张元海、黄明建、余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朝坤、周如碧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负担诉讼费105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6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元海至今去向不明,无房、无车、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守泽
审判员 陈体福
审判员 方世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明淮 更多数据: